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-pg娱乐电子游戏平台

发布时间:2023-02-22浏览次数:34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发展党员工作,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 量,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 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和党内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 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 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。各基层 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、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信念,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 入党,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。

 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 基本方略,按照控制总量、优化结构、提高质量、发挥作用的 总要求,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,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; 坚持慎重发展、均衡发展,有领导、有计划地进行;坚持入党 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,成熟一个,发展一个。禁止突击发 展,反对“关门主义”。

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培养和教育

 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学生的先进分子,承认党 的纲领和章程,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、执 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,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。

 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早引导、早教育、早发现、早培养,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提高党外教职工和学生对党的认识,鼓励并指导有入党愿望的同 志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。

 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、学习所在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。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,应当在一个月内派党支部 书记或支委成员与其谈话,了解其入党动机、思想动态、工作、 学习情况、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。

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

  第七条 经过对入党申请人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,党支部要及时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:

  (一)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在思想上、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。

  (二)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,积极要求入党,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。

  (三)学习、工作、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。

  (四)作风正派,团结同志,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。

  (五)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。

 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,应当采取党员推荐、 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,由支部委员会(不设支部委员 会的由支部大会,下同)研究决定,并报学校党委备案。二十八岁以下的青年入党,一般应从共青团员中发展,共青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优。

  第八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思想水平较高、熟悉党的基本知识、党内生活经验丰富的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 养联系人。

 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:

  (一)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。

  (二)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,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。

  (三)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教育考察情况。

  (四)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 意见。

 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、参加党内有关活动,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 法,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,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,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、作风教育,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,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、纲领、宗旨、组织原则和纪律,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,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,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信念。学校党委将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,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将获得党校颁发的结业证书,作为确定发展对象的必要条件。

 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、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、工作和思想情况,至少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 面思想汇报,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路线、基本理论、基本知识的体会,对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认识,自己在工作、学习、生活各方面的情况等。 党支部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,考察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,并做好考察记录,考察意见与结论应向党支部汇报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本人。

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

  第十一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、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,在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、党员和 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,报学校党委备案同意后,可列为发展对象。

  第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,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,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, 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。

  (一)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,主要看在师德师风、教书育人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,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。

  (二)确定学生发展对象,主要看是否在学习、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,表现突出。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 员的重要考察内容,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候表现、 党内外群众意见、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。参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,近三个学期综合素质排名均须在班级前百分之二十以内。

 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:

  (一)支委会依据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,对照入党积极分子现实表现,拟定发展对象初步人选。

  (二)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、党员和群众意见,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党员、群众民主评议投票的方式进行,参加评 议的人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。发展教工党员,应听取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同事的意见;发展学生党员,要听取辅导员、兼职班主任、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。

  (三)列为发展对象人选。党支部召开支委会,综合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、党员群众评议情况等,讨论同意确定发 展对象人选,报学校党委备案同意后,列为发展对象。

 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。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,也可由党组织指定。受留 党察看处分、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,不能作入党介绍人。

 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:(一)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、章程,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。

  (二)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、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工作经历、现实表现等情况,如实向党组织汇报。

  (三)指导发展对象填写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,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。

  (四)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。

  (五)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,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。

  第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。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:对党的理论和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态度;政 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;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;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。

 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:同本人谈话,查阅本人有关档案材料,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,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。政治审查后,应当形成综合性、结论性的政审报告。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,不能发展入党。

 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,必须经省直机关工委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。未经培训的和培训不合格的,除个 别特殊情况外,不能发展入党。

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

    第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,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,将发展对象的政审情况、党内外有关人员的意见和本人的主要表现情况报学校党委预审。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、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,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。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,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。

  第十八条 党支部指导发展对象逐项认真填写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,经组织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党员大 会讨论。

  第十九条 经学校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,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。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,开 会之前一定要通知所有应到会的党员,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。会议的主要程序是:

  (一)发展对象向支部党员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、入党动机、本人履历、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,以及需要向党 说明的问题。与会者也可以向发展对象提出问题,发展对象应如实回答大家的提问。

  (二)入党介绍人如实向支部党员大会介绍发展对象优缺 点和自己对吸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意见。

  (三)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政治 审查和考察的情况。(四)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。

  (五)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 决。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者,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。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,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当统计在票数之内。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,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。

  (六)宣读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。

  (七)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通过后,被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表态。

 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通过的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填 写在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上。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;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;表决结果;通过决议的日期;支部书记签名。党支部及时将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、政治审查材料、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,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。

 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,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, 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,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,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。谈话人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上,并向党委汇报。

 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,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。如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,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。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,入党手续是否完备。发 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、入党手续完备的,批准其为预备党员。 党委审批的意见写入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,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(一般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入党的时间算起),并通知党支部。党支部应及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,还要及时通知本人。对未批准入党的,也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,并做好思想工作。

  第二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,应在三个月内审批,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。如遇特殊情 况可适当延迟审批时间,但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
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和转正

  第二十四条 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应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 小组。党支部应找其进行一次详细的谈话:说明党内生活的规定,指导其根据入党时存在的问题,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预备期间学习、锻炼和考察的计划。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的锻炼,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。

 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。学校每年会集中举行一次入党宣誓仪式,不能参加学校集中宣誓的,党总支和党支部也可以举行入党宣誓仪式。

  第二十六条 在预备期间内,入党介绍人继续负责对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工作,定期找预备党员谈心。预备党员要经 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、学习、工作等情况。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。预备期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。党支部在听取预备党员汇报的基础上,对其进行认真评议,并形成考察意见。

 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。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。预备党员预备期满,党支部应 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、具备党员条件的,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;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,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,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,不能超过一年;不履行党员义务、不具备党员条件的,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预备党员违犯党纪,情节较轻,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,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;情节较重的,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、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,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校党委批准。

 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: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;党小组提出意见;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 见;支部委员会审查;支部大会讨论、表决通过;报上级党委审批。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,对到会人数、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。

 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,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。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。党支部 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,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。党员的党龄,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。

第七章 材料保管及归档

  第三十条 发展党员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档案材料,如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、入党申请书、转正申请书、政治审查材料、培养考察表、培训情况记录、公示材料、评议材料、思 想汇报材料、各类会议记录等,各党支部要安排专人专柜,登记造册,妥善保管。

 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,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员档案存入其人事档案。党员离校前,党支部应当核查党员档案归档 情况。

  第三十二条 发展党员过程中,每个步骤的有关材料和记录要及时上传到“灯塔-党建在线”发展党员纪实公示系统。

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

 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 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,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,作为党建工作述职、评议、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。注重优化党员队伍结构,重视从青年教师、高层次人才中发展党员。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组织,学校党委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,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。

  第三十四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 正之风,应当严肃查处。对不坚持标准、不履行程序、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、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,实行责任追究,情节严重的给

  予纪律处分。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,一律不予承认,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。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,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,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。

第九章 附 则

 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 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《中共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(修订)》(鲁电职院党字〔2015〕15 号)同时废止。本细则实施过程中,如上 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,以上级党组织新的规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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